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1999号
原告:乌鲁木齐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乌鲁木齐某甲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乙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乌鲁木齐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某甲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某甲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1.67元,减半收取计8590.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某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