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福田金洋冶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佛山市深隆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63-2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福田金洋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深隆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福田金洋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深隆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的刑事部分尚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