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21599号
原告: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3年9月19日,原告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1元,财产保全费1161元,合计2592元,由原告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