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怡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铅、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3270号 申请人:**铅,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彬,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申请人:广东怡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大道(***路)以南福海广场C座四层商铺自编40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24328888。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第6层601-604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740472240。 负责人:***。 申请人**铅诉被申请人***、广东怡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怡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5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怡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5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铅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