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103执1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宽巷子祥和6号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60301193X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情况如下:
一、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二〇二年四月十四日、五月十六日、六月十一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账户、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六月十三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你如需本院续行冻结需在到期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冻结申请书,逾期视为放弃。
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向我院递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内0103执1273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申请执行人有权自执行条件成就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