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牧业(张家口)有限公司、某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24民初1683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牧业(张家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沽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牧业(张家口)有限公司、某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组织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5.76元,减半收取计3277.88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