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5民初2476号
原告:丁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告:巴彦淖尔市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霍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丁某与被告巴彦淖尔市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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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