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神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丁某;巴彦淖尔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5民初2476号 原告:丁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告:巴彦淖尔市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霍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丁某与被告巴彦淖尔市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