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324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阳山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执行人:广东恒基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B座20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恒基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在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324执118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