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324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广东恒基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B座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5PT38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恒基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在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恒基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324执42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