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422执异169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巴林左旗隆昌镇双胜村八组156号。
被申请人(诉讼保全申请人):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赤峰市西城区玉龙大街金地大厦B座一区843-845号。
法定代表人:杜文学,经理。
本院在执行保全诉讼保全申请人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保全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与被申请人案件,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并生效。生效判决确认异议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案件款为65103元,而被申请人保全案件款数额为10万元,属于超标的保全,给异议人造成了损失,为减少损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2021)内0422执保276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案件款的保全。
本院审查查明,2021年3月18日,本院受理了原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架管、丝杠等建筑材料或赔偿价款28895元;给付租赁费3620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保全***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案件款10万元,2021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21)内0422执保2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案件款10万元。该案审理后本院作出(2021)内042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依法解除原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0月6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被告***应返还给原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架子管及其他配件,如不能返还折价赔偿。二、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36208元。三、驳回原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以人民法院超标的保全为由要求解除冻结。
另查明,经本院向***核实,其尚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对于异议主张的标的数额系据原告起诉金额计算得出。
本院认为,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生效判决判令***返还建筑材料或折价赔偿损失,给付租赁费,现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应以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综合考虑债权数额、诉讼执行费用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对其财产冻结价额本院确定为7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21)内0422执保2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案件款10万元,冻结案号为(2020)内0422执2366号”为“冻结***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案件款7万元,冻结案号为(2020)内0422执2366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佳磊
审判员  刘庆雨
审判员  李文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