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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3民初74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其力格日,内蒙古江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静,内蒙古江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4114806838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金地商务大厦B座一区843-845号。
法定代表人杜文学,系总经理。
第三人赤峰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索博日嘎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郝春伟,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赤峰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4元,减半收取3232元,该收取的323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徐 宏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景 义
人民陪审员 牡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乌日柴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