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2567号
原告:成都市鑫宇互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鑫宇互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鑫宇互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鑫宇互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74.5元,由成都市鑫宇互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