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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披克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9391号 原告:成都市披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盛安街133号8层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4号楼1**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披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