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9138号
原告:成都平云小匠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2栋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4号楼1**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平云小匠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平云小匠网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平云小匠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