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4民初1269号
原告:**全,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荣华南路223号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4号楼1**6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全与被告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