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8196号
原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4号楼1**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路5号汉鼎国际大厦南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外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99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蒲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