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32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万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万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7民初8141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暂为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万盛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已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81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
审判员 **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