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民初2384号
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3318851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姬**,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丰德国际广场**楼****信用代码9151000071307756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7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宋 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涂 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