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民初201号
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2-1幢2层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3318851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姬**,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4号楼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307756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2元,由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