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民初914号 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辉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公司)与被告***、***、***、济南辉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辉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辉腾公司停止进行广告宣传;3、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各方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以主张违约之诉为准,向本院撤回了第1、2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和解协议并赔偿违约金200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原均系原告职工,离职后三人于2007年11月成立辉腾公司。2015年11月,原告以侵犯商业秘密向济南市经济侦查支队举报上述被告。2017年3月25日,经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申请注销辉腾公司并保证在五个月内注销完毕。被告***、***、***不再从事与原告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不得再生产、经营、参与经营、投资与原告同类产品与业务,不得将掌握的原告商业秘密进行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然而,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按约定注销辉腾公司,并仍进行与原告相同产品的经营、生产和推广。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共同辩称,三被告在和解协议签订后按约定停止公司经营,也及时办理了公司注销的手续,但由于税务问题,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将公司注销完毕。另外,三被告已经过了竞业限制的期限,且原告也没有向三被告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解协议的条款二本身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所以三被告没有违反任职时与原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更没有违反和解协议,三被告不构成违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辉腾公司辩称,被告不是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对于其证明力及当事人提出的关联性异议,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评析。根据上述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被告***、***、***原均系原告华云公司职工,三人分别于2007年4月18日、8月14日、10月28日离职。2007年11月19日,***、***、***三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注册成立辉腾公司,***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计算机及配件、振动时效设备、机床配件的生产、销售;仪器、仪表、体育器材、润滑油、金属材料、钢材、建材、汽车零部件、五金交电、非专控通讯器材、化工产品的销售;超声波技术的研发、销售。 2015年11月,原告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济南市经济侦查支队举报被告***、***、***。2017年3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丙方)、***(丁方)、辉腾公司(戊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一、被告***、***、***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申请注销辉腾公司,并自行处理公司剩余的资产,保证在五个月内注销完毕。二、被告***、***、***不再从事与原告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即不得再与原告目前从事行业有竞争或经营同业的单位任职;不得再生产、经营、参与经营、投资与原告同类产品与业务;不得将掌握的原告商业秘密进行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三、被告***、***、***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50万元,分三期支付。四、被告***、***、***如有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的,由违约方分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继续追偿。五、协议履行完毕,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包含刑事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并为***、***、***向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六、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按手印)之日生效。 被告***、***、***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已将赔偿金50万元支付原告。 2、2018年3月2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由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后,使用360搜索“***”,点击进入“高能超声金属处理系统-济南辉腾机电053188193886”链接,进入“http://www.huitec.com”辉腾机电网站页面。其中,产品中心展示有“超声波时效仪-冲击枪、超声波时效仪-工具头”等产品的图片,相关案例中亦有产品应用的展示照片,公司介绍和关于我们中记载“济南辉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济南市时代总部基地……是一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济南辉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机械加工行业的技术革新,特别是在金属精密加工及残余应力检测、消除等方面……拥有一站式残余应力解决方案和完整的产品线”,联系电话“400-6459866”,邮箱“15194822@***”,联系我们“免费热线:400-6459866、电话/传真:0531-88193886、手机:13605314257、联系人:段先生、QQ:15194822”,上述网页底部显示有“济南辉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版权所有鲁ICP备100010219号-2***金属表面加工设备***焊接应力消除设备”。公证员对上述操作的相关页面进行截图,于2018年3月27日出具(2018)济齐鲁证经字第1455号公证书。 2018年4月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由公证员监督,***拨打“http://www.huitec.com”辉腾机电网站页面中记载的联系人手机号“13605314257”,询问了对方身份、业务等信息,***询问是否是“济南辉腾机电”及是否做“超声波加工(镜面加工)的”,对方均予以肯定。公证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录像,于2018年4月20日出具(2018)鲁济南齐鲁证民字第3732号公证书。 另查明,2009年1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华云公司注册取得第5131997号“***”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全自动振动应力消除装置;金属加工机械;精加工机器;机床等。 2016年11月22日,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第600102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对辉腾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同日,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因发现其他税收违法线索,对辉腾公司检查期间扩展至2016年10月。2017年11月20日,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济国税稽处[2017]3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辉腾公司应补缴增值税30287.61元,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日,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济国税稽罚[2017]2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辉腾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决定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443.81元。2017年12月26日,辉腾公司将上述税款缴纳。2018年6月28日,济南市天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辉腾公司简易注销公告信息。 案外人***向本院出具证人证言称,其自2013年12月-2017年7月在辉腾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离职后就职于济南长川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其不知道客户来源的情况下,客户询问是否为辉腾公司,***回答为“是”。 本院认为,原告华云公司与被告***、***、***、辉腾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各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违反涉案和解协议第一、二项,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被告***、***、***是否违反和解协议第一项的约定。辉腾公司注销公告信息发布时间系2018年6月28日,明显超出约定的期限,对此,被告辩称因辉腾公司受到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稽查无法按照约定完成注销。本院认为公司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流程,被告无法控制,且被告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辉腾公司确实受到税务稽查,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予以采信。 二、关于被告***、***、***是否违反和解协议第二项的约定。1、“http://www.huitec.com”网站页面显示的全部为辉腾公司企业简介、新闻、产品及联系方式等相关的内容,并且网页底部显示有“济南辉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版权所有鲁ICP备100010219号”,故本院认定该网站系辉腾公司开办,被告***、***、***作为辉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应当知道该网站的存在。被告辩称该网站系***注册使用,与辉腾公司无关,并提交了国际顶级域名证书加以证明,本院认为该域名证书真实性难以确认,且***原系辉腾公司员工,被告的抗辩证据不足且违背常理,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华云公司注册取得第5131997号“***”文字商标,其享有的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在“360”网站以“***”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显示有“高能超声金属处理系统-济南辉腾机电053188193886”链接,该链接指向“http://www.huitec.com”的辉腾公司网站,并且该网站网页底部显示有“***金属表面加工设备***焊接应力消除设备”,致使本拟通过“***”关键词了解华云公司相关情况的网络用户误入辉腾公司网站,导致华云公司丧失部分潜在市场交易机会,使华云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违反了市场活动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3、依据“http://www.huitec.com”辉腾公司网站中的联系方式,仍然可以联系到相关业务人员,且该业务人员在对话中仍作出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辉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应知涉案辉腾公司网站、辉腾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通过网站上显示的信息能够联系到相关人员的事实,也有能力关闭涉案网站。涉案和解协议明确约定了“***、***、***不再从事与原告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包括不得再生产、经营、参与经营、投资与原告同类产品与业务”,被告***、***、***在未完成公司注销或转让股权退出公司经营的情况下,在签订协议后有义务避免上述行为的发生。被告***、***、***未能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第二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被告***、***、***认为约定的200万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予以减少。本院认为,华云公司提交证明其损失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其主张的损失证明不充分,涉案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适当减少,被告***、***、***应继续履行协议并共同向原告华云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继续履行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并向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50万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1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