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91民初7584号 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1号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350931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机电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云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云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华云机电公司与***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2.判令华云机电公司不支付***2020年1月份工资1096.17元;3.判令华云机电公司不支付***2020年2月至11月份工资26410.61元;4.判令华云机电公司不支付***2019年年终奖3521.46元;5.判令华云机电公司不支付***提成875元;6.判令华云机电公司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621.42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庭审中,华云机电公司放弃第5项诉讼请求,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华云机电公司不支付***2020年2月至11月份工资13542.1元,明确第6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华云机电公司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583.74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入职华云机电公司担任销售助理职务。2020年11月2日开始,***旷工未到华云机电公司处上班,11月30日***通知华云机电公司已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再交社保,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华云机电公司已足额支付***2020年1月至11月份工资,不存在拖欠。***索要2019年年终奖没有事实依据。为维护华云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辩称,***于2015年6月入职华云机电公司,2019年下半年因***怀孕,华云机电公司开始有意为难***,先后通过降薪、克扣奖金、克扣年终奖、强迫待岗、拖欠工资、下发违法处罚等手段逼迫***自行离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仲裁。经仲裁,予以部分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于2015年6月入职华云机电公司,工作至2020年11月1日。 华云机电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下发《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通知于2020年1月21日开始放假,放假至2020年1月31日。 2020年2月10日,华云机电公司总经理***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你怀孕,现在疫情还比较严重,考虑到你的安全,12号-23号你可以不上班,发一部分工资”。***回复“好的收到谢谢李总”。 2020年2月21日,华云机电公司部门领导***通过微信向***发送《待岗通知函》,该函载明:“您好!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自2月1日至今,您一直在家,公司并未给您安排任何工作,因疫情影响公司业务量减少,您负责的岗位目前暂无工作安排,现就待岗事宜通知如下:待岗自本待岗通知发出之日至2020年5月30日,薪酬标准按照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即1337元/月。待岗期间若需要请假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收到该函并回复“那我产假期间的保险和报销怎么办呀?就是说公司不让我去上班了。到5月30日直接开始休产假???”“赵部长,我查了一下5月16日预产期,那我就从5月16日开始请假。今天回济南,趁这次回来我下周去公司提前把产假条签了吧。签了假条回老家不回来了。”***陈述“毕竟5月才休产假休产假前来签字吧你是想着签了假条直接回老家不回来济南了是吗”。***回复“嗯既然不上班不想来回折腾了”。2020年2月24日***通过微信向华云机电公司部门领导***发送交接资料。 2020年2月25日,***签署《说明》,载明:“本人:***……将于2020年5月16日-2020年10月期间休产假,产假期间(2020年5月-10月)共计6个月的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共计3280.26元(社保个人缴费额336.71元/月,公积金个人缴费额210元/月),由本人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本人于休产假前一次性转账至公司财务部。” ***于2020年3月30日至4月9日住院生育二胎。 ***于2020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休产假。***于2020年10月21日恢复到岗上班,***在华云机电公司处工作至2020年11月1日。 因华云机电公司调岗、拖欠克扣***工资等原因,***于2020年11月3日通知华云机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二、华云机电公司2020年1月全勤为14天,***2020年1月出勤13.5天。***于2020年10月28日请事假1小时。 三、华云机电公司为***缴纳了2015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向***发放了生育津贴13871.45元。华云机电公司为***缴纳了2018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华云机电公司向***发放了2015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 2015年至2020年期间,华云机电公司向***发放奖金情况为:2016年2月4日发放奖金2000元;2017年1月23日发放奖金4300元;2018年2月11日发放奖金5335元;2019年1月31日发放奖金4559元;2020年1月20日发放奖金582元。2016年至2019年奖金发放平均数额为4048.5元【(2000元+4300元+5335元+4559元)/4】。 华云机电公司向***发放2019年4月至12月工资情况为:3888.47元、5495.47元、3583.47元、3802.29元、4063.29元、4460.29元、3853.29元、4117.29元、3667.29元。上述工资共计36931.15元,平均工资为4103.46元。 华云机电公司向***发放2020年1月工资3007.29元。 ***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597.29元。 五、《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载明:“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五、***因与华云机电公司劳动争议,于2020年11月2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与华云机电公司2020年11月3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裁决华云机电公司补发克扣的***2020年1月份工资1096.17元;3.裁决华云机电公司发放拖欠的***2020年2月至11月份工资26410.61元;4.裁决华云机电公司补发***2019年年终奖3521.46元;5.裁决华云机电公司发放提成875元;6.裁决华云机电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621.42元。该委经审查,于2021年5月7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21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于2020年11月3日与华云机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二、华云机电公司向***支付2020年1月份工资差额1096.17元;三、华云机电公司向***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11月3日工资待遇13542.11元;四、华云机电公司向***支付2019年年终奖3521.46元;五、华云机电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1583.74元。华云机电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华云机电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于2015年6月入职华云机电公司处,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系形成权,以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为准。本案中,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及双方提交的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因华云机电公司存在拖欠克扣工资、提成及奖金等原因,于2020年11月3日以短信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之意思表示已到达华云机电公司处,故,本院确认,双方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华云机电公司主张确认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主张华云机电公司因降薪,欠发其2020年1月部分工资1096.17元(2019年4月至12月平均工资4103.46元-实发工资3007.29元),并提交银行流水予以证实。华云机电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已经足额支付了该月工资,并提交2020年1月工资条予以证实。对此本院认为,***虽对华云机电公司提交的工资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该工资条中载明的构成及数额,且华云机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工资条向***进行告知,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工资条中载明的构成及数额系双方协商一致,单凭此工资条不足以证实华云机电公司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华云机电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庭审陈述,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内容,***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每月实发工资不固定,且均远高于2020年1月实发工资,华云机电公司未对***工资标准、工资的构成及工资减少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按照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2020年1月欠发工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故华云机电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1月欠发工资1096.17元,华云机电公司主张无需向***支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间,其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案中,***主张华云机电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2月至11月工资,华云机电公司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关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的工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因华云机电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及发放情况,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华云机电公司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以***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向***支付此期间所欠工资。关于***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的工资。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及华云机电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待岗通知函、请假申请表、说明,可以证实因疫情,华云机电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要求***自2020年2月12日至23日期间不上班,发放部分工资,又于2020年2月21日通知***自此起因疫情在家待岗至其开始休产假止,***按照华云机电公司上述要求,自2020年2月12日起在家待岗,至2020年5月16日开始休产假。因《待岗通知函》载明的生活费支付标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华云机电公司应按照《待岗通知函》载明的每月1337元的标准向***支付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的生活费。关于***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的工资。上述期间为***产假期间,因华云机电公司正常为***缴纳生育保险,按照上述法律规定,***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关于***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10月20日增加产假的60天的工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华云机电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向***发放该期间的产假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华云机电公司应以***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向***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关于***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的工资。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及考勤记录,***于2020年10月28日事假1小时,2020年11月出勤1天。其余时间***正常为华云机电公司提供劳动,故,华云机电公司应依法足额向***支付该期间扣除事假后的工资。关于上述工资支付标准。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的工资标准,故本院参照2019年4月至12月***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平均工资4103.46元作为计算上述期间工资的标准。因***在其签字认可的《声明》中明确产假期间的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共计3280.26元在本人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本人于休产假前一次性转账至公司财务,故该金额应在华云机电公司欠付***的工资中予以扣除。综上,华云机电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的工资12461.11元(4103.46元/21.75天*14天+1337元/21.75天*6天+1337元/月*2个月+1337元/21.75天*9天+4103.46元/21.75天*6天+4103.46元/月*2个月+4103.46元/21.75天*1天-4103.46元/21.75天/8小时*1小时-3280.26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华云机电公司主张不向***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奖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应按照2019年月平均工资标准向其补足当年度年终奖3521.46元(2019年4月至12月平均工资4103.46元-实发奖金582元),并提交银行流水予以证实。华云机电公司不予认可,主张***2019年4月产假过后开始上班,当年度工作时间短且没有工作成绩,故按照公司规定,当年度仅向其支付了过节费582元。对此,本院认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奖金计算标准及华云机电公司欠付其2019年奖金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要求华云机电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奖金3521.46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华云机电公司主张无需向***支付2019年奖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如前所述,***于2020年11月3日以华云机电公司拖欠工资、提成及奖金等原因向华云机电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庭审中,双方对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597.29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结合***与华云机电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5年6月至2020年11月3日,本院支持华云机电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785.1元(3597.29元/月*5.5个月),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华云机电公司主张不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第八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1月工资1096.17元; 三、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的工资12461.11元; 四、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785.1元; 五、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年终奖3463.5元; 六、驳回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