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91民初741号 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新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1号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350931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华云公司经济损失132887.64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华云公司税款损失19937.02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入职华云公司处担任销售助理职务。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10月20日,***处于休产假状态,且华云公司在此期间一直为***正常缴纳社保。2020年10月21日,***产假结束正式上班。但自2020年11月3日起,***便无故旷工,且在未与华云公司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因“中国航发网上商城”账号密码由***一人掌握,华云公司无法正常登录继续完成前期已投入大量资金的“豪克能去应力设备项目”,导致该项目直接废标,给华云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共计132887.64元。另外,***任职期间,未及时将自己要求财务人员开具并由自己领出的发票(开票时间:2016年10月20日)交给客户,该发票一直放在***工作文件框内,***任职期间从未将其交给财务、也未向领导汇报此事,直至***持日矿工,华云公司整理其办公资料时发现。***私自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放置3年之久,直接导致该发票作废,致使华云公司产生税费损失19937.02元。综上所述,***未进行工作交接便擅自离岗以及任职期间严重失职的行为给华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华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就上述行为给华云公司造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望贵院依法支持华云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认可仲裁裁决结果,请求驳回华云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中华云公司证人刘某出庭作证***未进行工作交接,但自认并不认识***只是听同事介绍过。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5年6月8日入职华云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销售助理岗位工作。2016年6月7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续订合同至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8日双方又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续订合同至2021年6月8日。***于2020年2月21日向华云公司申请休产假,时间为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1月3日,***因华云公司调岗、拖欠、克扣工资等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 ***于2020年11月2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于2021年5月7日裁决***与华云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明,华云公司因与***劳动争议,于2021年5月13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赔偿给华云公司因离职未提前通知、未办理工作交接造成的损失42587.64元;2.***赔偿给华云公司税款损失19937.02元。该委经审查,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21]第8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华云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华云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华云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于2015年6月8日入职华云公司,且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关于华云公司主张的***给公司造成损失132887.64元的诉讼请求,虽然提交了经济损失计算方式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未办理离职交接就擅自离职,但***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华云公司虽诉称***离职未提前通知、未办理工作交接给华云公司造成损失,但***系华云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与华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提前通知华云公司。华云公司提供的航发豪克能去应力项目废标损失说明与***未办理离职交接无直接因果关系,华云公司提供利润计算方式系中标后的预期利润,亦非因***未办理离职交接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华云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因***原因造成华云公司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华云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云公司主张的税费损失19937.02元,华云公司就发票重复纳税造成损失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存在损失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华云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