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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有限公司;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203民初4345号 原告: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原告: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陕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陕州分公司与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陕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陕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