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水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27民初6114号 原告:***,男,197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河南城发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方港汇中心写字楼4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农业南路51号2**。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与福泉街交叉口联动大厦16楼。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城发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