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四海万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四海万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501号

原告:深圳四海万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凌,女,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div>

诉讼代表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负责人:项坚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四海万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四海万联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郎梦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