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3945号
原告:德州联合华商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大道中路文化市场2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亮,总经理。
被告:河北荣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县肖家镇西李纸坊村(枣强县富强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炳群。
原告德州联合华商会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荣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德州联合华商会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撤诉,故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联合华商会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瑞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