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田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桂1003行初15号 原告:广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东五路4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8541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百色市田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金狮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021MB005472XE。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百色市田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争议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于2022年11月4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行政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