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闽0403民初317号
原告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安福公司同恒康公司签订了保养合同,安福公司按照恒康公司要求,为其安装的电梯负责日常保养,恒康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价款;因其未及时付款行为还应同时支付违约金,安福公司现要求恒康公司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但是其要求起算的时间,不是双方共同确认的起算点,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随后进行了分析和认定。现认定无争议事实如下: 2017年间,安福公司与恒康公司签订多份合同,约定安福公司分别为恒康公司负责管理的一品上苑物业、富贵世家A区、B区、健翔锦苑、聚祥公馆、富贵世家B区、南方国际、亿兴大厦处维护保养电梯,保养费每季度支付,配件费另计;未按约定期限付费应按双方确认为无理由每延误一日按延误部分费用每天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发生争议依法向安福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条款。2018年1月17日,双方签署《账目核对单》,确认尚欠电梯维护保养费及配件费具体为:一品上苑物业处4台电梯维保费12600元;富贵世家A区4台电梯维保费4200元;富贵世家B区16台电梯维保费100800元,配件费14613元;健翔锦苑5台电梯维保费21000元,配件费3560元;聚祥公馆1台电梯维保费2100元;南方国际8台电梯维保费33600元,配件费1900元;亿兴大厦8台电梯维保费42000元,合计233163元;同时安福公司还提供违约金计算清单,证明自开票日分别计至2018年2月5日,按合同约定标准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恒康公司应支付违约金29676.33元;双方因此诉争至本院。 审理过程中,应安福公司的申请,本院冻结恒康公司下属建宁分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账户存款30万元(实际冻结546.83元)。
一、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及配件费233163元; 二、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前项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之四计算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付款之日止); 前述一、二项付款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3元,减半收取2621.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941.5元;由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振铭
书记员  黄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