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闽0403民初1554号
原告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俊、被告恒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安福公司与恒康公司签订了《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安福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对三个楼盘的电梯均尽到维修、保养义务,而恒康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维护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安福公司要求恒康公司支付其所欠的电梯维护保养费及配件费共计80391.50元,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恒康公司主张,电梯维护保养费过高,安福公司可能涉嫌行贿。如恒康公司有证据证明安福公司涉嫌违法犯罪,可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因恒康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安福公司要求恒康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其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其主张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日、10月10日、11月18日,安福公司与恒康公司分别就亿兴大厦、南方国际、富贵世家B区三个楼盘的电梯日常修护保养签定了三份《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三份合同约定:维保期限均为一年;维护费为每台每月350元,维护保养费每季度支付,配件费另计;未按约定期限付费,应按延误部分费用每天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发生争议依法由安福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安福公司均按合同的约定对三个楼盘的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2018年8月20日,安福公司与恒康公司对三个楼盘的电梯维护费用及配件费用进行核对,恒康公司尚欠安福公司三个楼盘的电梯维护费及配件费共计80391.5元,双方并在《账目核对单》上盖章、签字确认。事后,恒康公司未能支付欠款,安福公司遂诉至本院。 审理过程中,应安福公司的申请,本院冻结恒康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账户93×××03上的存款82064元。 上述事实,有安福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账目核对单》、三份《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等书证及庭审笔录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及配件费80391.50元; 二、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欠款金额80391.5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财产保全费840元,合计1766元;由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缪建林
书记员  邓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