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闽0403执703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的(2018)闽040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及车辆、房产管理部门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曾于2018年7月13日扣划了被执行账户中的存款253802.43元。利害关系人建宁县城市监察大队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253802.43元系业主装修保证金,法院无权扣划应予返还。2018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8)闽040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建宁县城市监察大队的执行异议申请。后建宁县城市监察大队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8年12月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4执复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二、撤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403民初317号之三民事裁定,解除对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账内存款300000元的冻结;三、撤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403执703号之三执行裁定,将扣划的存款17242.43元返还至建宁县城市监察大队在中国农业银行建宁县支行开设的13×××27账户内;四、撤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403执703号之三执行裁定,将扣划的存款236560元返还至建宁县城市监察大队在中国农业银行建宁县支行开设的13×××27账户内。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新荣 审判员吴义忠 审判员张朝炼
法官助理潘丽萍 书记员林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