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403执27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8)闽0403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明安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及车辆管理部门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新荣 审 判 员  吴广宇 审 判 员  吴义忠
法官助理 黄文君 书 记 员 林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