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贝建筑设计(西安)有限公司

枞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设计(西安)有限公司枞阳县分公司、某某建筑设计(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722民初1999号 原告:枞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建筑设计(西安)有限公司枞阳县分公司。 被告:某某建筑设计(西安)有限公司。 原告枞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设计(西安)有限公司枞阳县分公司、某某建筑设计(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枞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枞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枞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