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3639号
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99号16幢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WCM39A。
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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