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3639号 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99号16幢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WCM39A。 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