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5民初1244号
原告: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城古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奇台县吉布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吉布库镇。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男,该镇副镇长。
原告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奇台县吉布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85元,由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