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195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奇台县。
被告: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古城南街。
被告:***,男,1950年3月22日出生,住奇台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