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994号之一
原告: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5.19元,减半收取计3,597.59元,由原告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