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02民初6211号
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健强办公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305337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效益腾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094020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健强办公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效益腾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健强办公家具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健强办公家具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健强办公家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