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民初389号
原告:广东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开庄开发***花园A座1-3号铺位(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56084527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4554966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司徒有劲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巧 盈
书 记 员 刘 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