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市骏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3712号
原告: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45549663G。
法定代表人:李海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连顺,系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辉,系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骏***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同庆路会所127(信息申报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36932433。
法定代表人:唐翔。
原告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骏***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吴淑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