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45549663G。
法定代表人:李海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门嘉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联崖村民小组白沙围、南屋朗、山咀下(土名)房屋(即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4HLH75T。
法定代表人:钟建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嘉志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大光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705执140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应犀
审判员 张钊平
审判员 吴文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振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