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386号
原告:山东柯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兰路1177号银丰生物城1号地块3-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海澜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111弄1号120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柯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海澜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以各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柯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郑 珂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