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柯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386号 原告:山东柯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兰路1177号银丰生物城1号地块3-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海澜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111弄1号120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柯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海澜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以各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柯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郑 珂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