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088号
原告:广州佰伦兹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南业南路14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崛,上海忠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澜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111弄1号120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佰伦兹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澜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佰伦兹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