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民终2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7510607920,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中兴四路21号之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镇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传平,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3519028W,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东南,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睿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MA4X3A737K,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东郊乡华侨新村北建委征地侨新路180号内第三栋。
负责人:黄强。
原审被告:广东睿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MA4UH2M77P,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01、503、505、507号东建大厦西部第10层07房。
法定代表人:黄瑞辉。
上诉人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顺农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澜之家),原审被告广东睿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睿协梅州分公司)、广东睿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协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1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顺农商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海澜之家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其并未委托睿协梅州分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无需对睿协梅州分公司返还保证金和支付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所从事的一切招标活动都是代招标人实施的,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也是代招标人收取的,这结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睿协梅州分公司超出其委托范围,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丰顺农商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海澜之家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丰顺农商行作为招标人,通过政府公开平台发布招标信息,其按照招标信息参与招投标,最终未中标。丰顺农商行作为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睿协梅州分公司、睿协公司未陈述意见。
海澜之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睿协梅州分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4.8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睿协公司、丰顺农商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28日睿协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为“丰顺农商行2019年员工制服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为丰顺农商行,代理机构为睿协公司。招标公告中确定投标文件发售地点、开标地点及采购代理机构均为睿协梅州分公司所在地;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均为2019年12月20日15:00;投标保证金金额为4.8万元,收款人为睿协梅州分公司,并确定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如无质疑或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在该项目的结果通知书发出后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用作抵扣银行退款手续费。
2019年12月11日,海澜之家按招标公告要求向睿协梅州分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4.8万元,并于2019年12月20日9时06分递交了投标文件参与招标。
201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北京派多服装设计中心有限公司,海澜之家没有中标。后睿协梅州分公司、睿协公司未返还海澜之家投标保证金。
审理中,海澜之家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了现场演示,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显示的有关丰顺农商行2019年员工制服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与海澜之家提供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内容一致。
上述事实,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汇款凭证、投标书发票、投标文件签收回执、中标公告、付款凭据、网页截屏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睿协公司在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中明确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如无质疑或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在该项目的结果通知书发出后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全额退还。根据中标公告,海澜之家没有中标,睿协梅州分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且系实际收取了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其应负返还投标保证金及承担逾期利息之责。因睿协梅州分公司为睿协公司的分公司,其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应由睿协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另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从上述规定来看,招标代理机构所从事的一切招标活动都是代招标人实施的。因此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也是代招标人收取的,招标行为结束从法律意义上有义务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该是招标人,招标人在退还投标保证金后,有权向实际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丰顺农商行作为招标人,其亦应当对上述投标保证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丰顺农商行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无须承担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海澜之家主张利息有悖约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丰顺农商行主张在承担返还投标保证金责任后享有向睿协梅州分公司、睿协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辩称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睿协梅州分公司、睿协公司、丰顺农商行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睿协梅州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海澜之家投标保证金4.8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睿协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丰顺农商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丰顺农商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睿协梅州分公司、睿协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睿协梅州分公司、睿协公司、丰顺农商行负担。
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在丰顺农商行招标文件的合同书中明确“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丰顺农商行作为招标人,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睿协梅州分公司收取的投标人海澜之家4.8万元投标保证金,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返还之责。
本院认为,丰顺农商行作为招标人,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睿协梅州分公司收取的投标人海澜之家4.8万元投标保证金,应当承担连带返还之责。
首先,案涉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睿协梅州分公司是受丰顺农商行的委托,对丰顺农商行2019年员工制服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丰顺农商行与睿协梅州分公司之间,就2019年员工制服采购项目的招标,在招标公告中已经明示属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海澜之家进行投标时,从招标公告中明确知道了丰顺农商行与睿协梅州分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海澜之家按照招标文件,向睿协梅州分公司提供4.8万元投标保证金,睿协梅州分公司接受该保证金,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同时约束丰顺农商行与海澜之家。招标文件中明确,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该采购项目的结果通知书发出后按《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回。海澜之家从201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中标公告中知晓,其未中标,则睿协梅州分公司及丰顺农商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此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回投标保证金。
其次,丰顺农商行通过政府平台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书中明确,“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说明丰顺农商行对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已确认,包括睿协梅州分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保证金的条款。因此,睿协梅州分公司向投标人收取保证金是经过了丰顺农商行的授权,而不是像丰顺农商行上诉所称超出其委托范围。故丰顺农商行理应向海澜之家退回收取的保证金。
综上所述,丰顺农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所作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丰顺农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馨叶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王俊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