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民初12011号
原告: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东南、陈世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睿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负责人:黄强。
被告:广东睿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瑞辉。
被告: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何镇新。
原告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澜之家)与被告广东睿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睿协梅州分公司)、广东睿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协公司)、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顺农商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澜之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协梅州分公司、睿协公司、丰顺农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海澜之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睿协梅州分公司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48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睿协公司、丰顺农商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丰顺农商行需要定作服装并委托睿协公司就2019年员工制服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睿协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指定睿协梅州分公司出售招标文件并收取投标保证金。原告按招标公告要求向睿协梅州分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并于2019年12月11日按招标文件向睿协梅州分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48000元。后原告递交了投标文件参与招标。201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采购网显示原告没有中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结果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回,但睿协梅州分公司至今仍未退还原告上述保证金。睿协梅州分公司是睿协公司的分支机构,且不具备法人资格,睿协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又因睿协公司系受丰顺农商行的委托,丰顺农商行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睿协梅州分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睿协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丰顺农商行辩称,1、丰顺农商行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无须向原告承担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2、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丰顺农商行须向原告承担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3、丰顺农商行在选择的代理机构问题上没有过错,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4、原告诉请要求承担投标保证金产生的利息有悖约定;5、如果法院判决丰顺农商行向原告返还保证金,丰顺农商行将向另二被告行使追偿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丰顺农商行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8日睿协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为“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员工制服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为丰顺农商行,代理机构为睿协公司。招标公告中确定投标文件发售地点、开标地点及采购代理机构均为睿协梅州分公司所在地;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均为2019年12月20日15:00;投标保证金金额为48000元,收款人为睿协梅州分公司,并确定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如无质疑或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在该项目的结果通知书发出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用作抵扣银行退款手续费。
2019年12月11日,海澜之家按招标公告要求向睿协梅州分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48000元,并于2019年12月20日9时06分递交了投标文件参与招标。
201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北京派多服装设计中心有限公司,海澜之家没有中标。后睿协梅州分公司、睿协公司未返还海澜之家投标保证金。
审理中,海澜之家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了现场演示,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显示的有关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员工制服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与海澜之家提供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内容一致。
上述事实,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汇款凭证、投标书发票、投标文件签收回执、中标公告、付款凭据、网页截屏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睿协公司在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中明确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如无质疑或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在该项目的结果通知书发出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全额退还。根据中标公告,海澜之家没有中标,睿协梅州分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且系实际收取了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其应负返还投标保证金及承担逾期利息之责。因睿协梅州分公司为睿协公司的分公司,其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应由睿协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另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从上述规定来看,招标代理机构所从事的一切招标活动都是代招标人实施的。因此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也是带招标人收取的,招标行为结束从法律意义上有义务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该是招标人,招标人在退还投标保证金后,有权向实际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丰顺农商行作为招标人,其亦应当对上述投标保证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丰顺农商行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无须承担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原告主张利息有悖约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丰顺农商行主张在承担返还投标保证金责任后享有向睿协梅州分公司、睿协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辩称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睿协梅州分公司、睿协公司、丰顺农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睿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48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广东睿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广东睿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广东睿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睿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广东睿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海澜之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雨涛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