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891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苏0891执113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淮安某某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淮安某某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