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14执200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隆重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祥和五街7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HX9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均田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38343069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成都隆重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民终28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隆重石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4执2001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