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7民初4616号 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均田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38343069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10号恒福丽铂公馆1座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NX547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