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1321民初380号
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均田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30岁,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湖南佳合世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38岁,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四川省匠心威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威盾公司)与被告湖南佳合世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佳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威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佳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威盾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06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1180元,两项合计为22178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误工费、公告费等)。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被告湖南佳合公司承认原告在本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为新冠疫情的原因导致被告方资金链断裂,请求原告将违约**以减免或者免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9日,原告四川威盾公司(曾用名:四川省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佳合公司签订《防水卷材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防水材料,合同总金额为77850元,数量以合同约定的数量和实际收货量为准,货到后全款支付货款,违约责任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通知向被告供货,向被告所供货物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数量,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21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书面《对账函》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70600元,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防水卷材采购合同、发货明细对账单、对账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威盾公司与被告湖南佳合公司签订的防水卷材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收货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款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原、被告约定的逾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请求按照逾期付款货款数额的3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交证据,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佳合世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货款1706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1180元,两项合计为22178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湖南佳合世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并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账号7603********,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湖南佳合世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