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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宁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12629号 原告:郭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被告:宁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6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郭某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