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宁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12629号
原告:郭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被告:宁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6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郭某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