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河南某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22民初453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荫路268号淘金山胡景花园二期A区9号楼B1012,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5********。 被告:河南首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盐都街道亿联汽车城A15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9GERJK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首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